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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

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華語教師聘任辦法(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02月20日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03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華語教師之聘任,依本校「華語文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華語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聘任之華語教師應具學士以上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華語文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學位。
  2.  具備國內外中國語文學、臺灣文學或語言教學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並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 120 小時以上之課程,並獲有證書。
  3.  具備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並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第三條

華語教師應聘時須檢附下列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1.  學歷與成績證明:畢業證書影本。
  2.  教育部對外華語合格師資證書,或各大專院校師資培訓結業證書影本,或政府立案之華語師資班結業證書影本,或教育部核可之華語專業系、所、學程之成績單或學程證書影本。
  3.  個人自傳及履歷(含動機、教學理念、相關能力等)。

 

第四條

華語教師之評審程序如下:

  1.  書面資料初審:由本中心依據本辦法逐項審核書面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2.  面試:通過書面資料初審後辦理面試,綜合評定成績,擇優簽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第五條

華語教師之聘期依任課類型而定,分為約聘與兼任華語教師兩種。

  1. 約聘華語教師採一年一聘,其薪資比照本校約聘(僱)人員薪資支給標準。
  2. 兼任華語教師得半年一聘、三個月一聘,其薪資依照實際授課鐘點費支給。

 

第六條

兼任華語教師於聘用期間依本中心「兼任華語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表」(如附件一)實際授課時數給付鐘點費。

 

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且具備華語文教師資格者可擔任本中心華語課程師資,其鐘點費比照兼任華語教師且不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計算。

 

第八條

約聘與兼任華語教師應按行事曆及課表授課,不可遲到、早退,如因事故或疾病不克到課,應比照本校教師請假辦法規定事前辦妥請假、補課、代課等事宜。

 

第九條

約聘與兼任華語教師應配合各項教學、行政業務,如無故不到課以致影響學生權益,或拒不配合協助行政業務,情節嚴重者,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同意後得予以解聘。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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