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2月20日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03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華語教師之聘任,依本校「華語文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華語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聘任之華語教師應具學士以上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三條
華語教師應聘時須檢附下列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第四條
華語教師之評審程序如下:
第五條
華語教師之聘期依任課類型而定,分為約聘與兼任華語教師兩種。
第六條
兼任華語教師於聘用期間依本中心「兼任華語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表」(如附件一)實際授課時數給付鐘點費。
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且具備華語文教師資格者可擔任本中心華語課程師資,其鐘點費比照兼任華語教師且不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計算。
第八條
約聘與兼任華語教師應按行事曆及課表授課,不可遲到、早退,如因事故或疾病不克到課,應比照本校教師請假辦法規定事前辦妥請假、補課、代課等事宜。
第九條
約聘與兼任華語教師應配合各項教學、行政業務,如無故不到課以致影響學生權益,或拒不配合協助行政業務,情節嚴重者,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同意後得予以解聘。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