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學生輔導辦法(進修推廣部部務會議通過)
115 年 7 月 1 日推廣部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協助本校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招收之華語生儘速適應在臺生活與校園環境,順利完成華語學習,建立完善之生活、學習、安全及文化適應輔導機制,明確本中心各級人員輔導職責及輔導程序,特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學生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輔導職責
本中心主任、教師及行政人員依職掌共同辦理華語生生活、學習及適應輔導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主任職責
- 兼任總導師,督導本中心教學、學生輔導及行政業務。
- 召集並主持本中心學生輔導成效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學生輔導會議,研商特殊或緊急個案處理事宜。
- 整合校內相關單位資源,協助學生解決生活、學習及適應問題。
二、教師及行政人員職責
- 依本辦法提供學生生活、學習及文化適應等各項輔導。
- 協助學生處理學習、生活及行政相關事項。
- 參與本中心相關會議及活動,配合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 建立並保存學生輔導紀錄,必要時追蹤輔導成效。
- 遇有特殊個案,應適時轉介校內相關單位共同協助。
第三條 生活與學習輔導
本中心應提供華語生下列生活與學習輔導:
一、入學接待
華語生入學接待由本中心辦理,必要時得協請國際事務中心、學務處及相關行政單位共同協助。
二、 新生輔導
辦理新生說明會,協助學生了解校園環境、課程制度、簽證與居留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校園安全、交通安全、生活法律、校內規章及各項行政程序,並提供相關書面或數位資料。
三、 學伴與生活協助
得建立學生互助及學伴制度,安排本校學生擔任學伴,協助華語生日常生活、文化適應及校園學習;本中心教師並得定期或不定期關懷訪視。
四、 學習輔導
授課教師應依學生學習情形提供課業諮詢、補救教學、學習預警、學習策略及華語能力提升建議,必要時得安排個別輔導或轉介相關學習資源。
五、 保險
- 華語生入學時應依本中心規定辦理外籍學生健康保險。
- 已投保足以涵蓋在臺醫療需求之保險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免辦理本中心規定之保險。
- 在臺連續居留滿六個月以上者,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六、 簽證及居留
華語生應於簽證或居留證到期前一個月備妥相關文件,由本中心協助辦理相關申請程序;逾期辦理致影響在臺居留資格者,應自行負責。
七、 住宿與校外租屋
- 住宿學生應遵守本校宿舍相關管理規定。
- 校外租屋學生應依本校校外賃居安全規定辦理,並主動提供租屋資料,以利本中心必要之關懷及聯繫。
八、心理與生活適應
學生如因文化適應、生活或學習壓力而有心理諮商需求,本中心得轉介學務處相關單位提供專業協助。
第四條 安全輔導
本中心應辦理學生安全教育及校園安全輔導,包括:
- 交通安全。
- 防制菸害及毒品濫用。
- 防詐騙宣導。
- 性別平等教育。
- 疾病防治及健康促進。
- 其他教育部及本校公告之學生安全事項。
華語生如於校內外發生重大傷病、意外事故、校園安全事件或違法事件時,本中心應依本校校園安全事件處理及通報程序,會同相關單位共同處理。
第五條 學習預警及缺曠課輔導
華語生如有到課異常情形,依下列方式辦理:
- 無故缺課或曠課者,由授課教師登錄出缺勤紀錄。
- 連續缺、曠課達三節以上者,由授課教師主動聯繫學生,了解原因並完成輔導紀錄。
- 連續缺、曠課達六節以上者,由主任或指定人員進行晤談,必要時通知相關單位共同協助。
- 缺、曠課累積達課程總時數八分之一者,列為學習預警個案,由本中心持續追蹤與輔導。
- 缺、曠課累積達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教育 部及主管機關規定通報相關機關。
第六條 特殊個案處理
華語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 涉及性別平等事件者,應立即依法通報並移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機制處理。
- 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事件者,由本中心會同相關行政單位協助處理。
- 經查有違反我國法令或非法工作等情形者,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重大身心健康、心理危機或緊急事故者,本中心應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必要協助及後續追蹤。
第七條 退費及其他事項
華語生因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而終止修讀資格者,其學費及相關費用之退費,依本校及本中心相關退費規定辦理。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經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