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外國學生及僑生修讀華語文課程實施要點(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提升本校外國學生及僑生之華語文能力,並協助其達成本校華語文能力畢業門檻,特訂定「真理大學外國學生及僑生修讀華語文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實施對象
自115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入學之以中文授課為主之學士班外國學生及僑生,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外國學生。
- 僑生:畢業於非華語授課學校,且經本校華語能力檢測認定中文能力不足者。
- 符合前二款資格之學生,應依其入學華語能力等級修讀本校華語文課程。
第三條 華語文能力畢業門檻
本校外國學生及符合規定之僑生,其華語文能力畢業門檻為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進階級 B2 (含)以上 。
第四條 分級與修課方式
- 分級依據
- 學生於入學前兩年內持有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證書者得依證書級別分級修課。
- 未持有兩年內TOCFL 證書者,須參加本校 華語文中心辦理支華語能力 分級測驗,以決定修讀課程級別。
- 修課規定
- 入學華語能力未達A2 者,應修讀「初級華語」 一 或 二 。
- 入學華語能力達A2 者,應修讀「中級華語」 一 或 二 。
- 入學華語能力達B1 者,應修讀「高級華語」 一 或 二 。
學生修讀課程並成績及格後,須通過相應之校外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方能認列校內共同學分 。
第五條 華語文課程設置
本校華語文課程依華語能力分為下列三級:
- 初級華語(一)、初級華語(二)
- 中級華語(一)、中級華語(二)
- 高級華語(一)、高級華語(二)
學 生依入學華語能力分級修讀相關課程。
第六條 課程性質與學分認定
- 華語文課程列為校訂選修課程,其成績列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本校最多承認華語文課程為校訂選修學分八學分 。
- 華語文課程不受本校「 學生選課辦法」最低開課人數限制。
第七條 測驗與審查
本校華語文能力分級測驗、資格審查及相關行政事項,由華語文中心負責辦理。
第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九條 華語文能力補救與審查機制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已完成本校規定之華語文課程,且曾參加正式校外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但仍未達本校華語文能力畢業門檻(TOCFL進階B2)者,應於畢業前修讀高級華語(一)或高級華語(二)並及格,惟該等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