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表揚教學傑出教師,鼓勵教師持續精進教學品質、教材研發及教學創新,特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教學傑出教師評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擔任本中心專任或兼任華語教師滿一年(含)以上者。
第三條
凡符合第二條資格者,並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得由本中心推薦 或自行推薦為教學傑出教師候選人:
第四條
教學傑出教師之評選,每學年四月至五月辦理一次,由本中心公告受理 推薦。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應就受推薦教師(自行推薦者為本人)之教學優良事蹟提出約二百字說明,並檢附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度相關佐證資料,供評選委員審查。
第五條
候選人名單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依本要點第三條規定辦理評選,每學年至多遴選二名教學傑出教師;必要時得從缺。課程委員會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行迴避相關審議程序。
第六條
經評選為教學傑出教師者,由本中心公開表揚,頒發:
第七條
獲獎教師如經檢舉其獲獎事蹟不實,經課程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獎狀及獎金。
第八條
獲獎教師於二年內不得重複提名參選。
第九條
本要點經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審議,送國際事務中心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