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 華語文能力快篩系統使用申請辦法 (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

華語文能力快篩系統使用申請辦法

115年10月02日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有效運用華語文能力快篩系統,協助本校各單位掌握外籍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語學習者之華語文能力,作為華語課程分班、學習輔導及教學規劃之參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單位

本系統由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管理、使用申請審核及相關行政作業。

第三條 申請對象

本校各教學及行政單位因教學、分班、學生輔導或其他與華語文能力評估相關之需要,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四條 使用範圍

本系統之使用,以本校學生或經本中心同意之華語學習者為原則,其用途如下:

一、華語文能力初步評估。

二、華語課程分班參考。

三、華語學習成效評估。

四、學生華語學習及輔導需求評估。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定與華語文教學或學習輔導相關之用途。

第五條 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填「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華語文能力快篩系統使用申請表」,於預定施測日五個工作天送交本中心審核。經本中心核准後,由本中心依系統使用情形安排施測時間及相關作業。

第六條 系統帳號及使用管理

華語文能力快篩系統帳號由本中心統一申請、管理及使用。系統帳號及密碼不得轉發或授權予未經核准之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七條 測驗結果之使用

快篩結果主要作為華語文能力初步評估、課程分班、教學規劃及學習輔導之參考。

快篩結果非正式華語文能力證明;如學生因升學、畢業、獎學金、就業或其他用途須提出正式華語文能力證明,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個人資料及測驗資料管理

申請單位及相關承辦人員對受測者之個人資料及測驗結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及使用,不得作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九條 使用原則

本系統以支援本校華語文教學、學生學習輔導及相關行政需求為原則。申請人數、施測時間或系統資源如有限制,由本中心依實際情形統籌安排。

第十條 施行

本辦法經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