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專任華語教師進修辦法
提 115年 6月 1日行政會議 審議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華語教師持續進修、提升華語教學專業能力與教學品質,特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專任華語教師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校華語文中心華語教師聘任辦法所聘任之專任華語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進修,包含國內研習、學分進修及學位進修。
一、國內研習:依學校差勤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分進修:在本校服務年資滿2年,近2年考核成績達85分且未受任何刑事或處分者,始得由單位主管推薦,檢附學分進修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長同意。進修上課以非本校上班時間為原則,如有必要利用部分上班時間者,每週以不得超過2個半天為限,並須於當月份補足上班時數,或以事假、休假補足應上班時數,進修費用自行負擔。
三、學位進修:在本校服務年資滿3年,近3年考核成績至少2年達85分、1年達80分且未受任何刑事或處分者,始得由單位主管推薦報考進修碩(博)士學位,並向學校提出申請。報考錄取並決定進修者,應檢附學位進修相關文件且於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提出該學期上課時間簽請學校同意。進修上課以非本校上班時間為原則,如有必要利用部分上班時間者,每週以不得超過2個半天為限,並須於當月份補足上班時數,或以事假、休假補足應上班時數,進修費用自行負擔。
倘學分進修內容或學位進修專業為華語文教學、華語教育行政、華語數位教學或華語跨文化教學等專業領域者,在本校服務年資滿1年,考核成績達85分且未受任何刑事或處分者,即得由單位主管推薦,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條
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不得影響業務推展,並不得要求減少或免除其職責範圍內應盡責任;如有影響,單位主管或學校得停止其進修。
第五條
進修期間達1個月(含)以上者,進修結束後2週內,應繳交進修成績(成果)證明;學位進修人員應繳交學位證書影本,並由人事室登錄其履歷資料。
進修取得較高學位後,不得申請轉任為本校編制內人員,仍以原職務任用,惟如現支薪級低於新學位之起敘薪級或津貼者,得申請於原職務薪級範圍內改敘或津貼給付。
教師完成進修或於進修過程中,必要時得配合本校辦理教學分享或研習活動。
進修期間因故中止進修者,應主動向學校陳報核備。
第六條
本辦法進修名額及相關補助,應視師資需求、營運情形及年度預算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