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進修推廣部部務會議通過)

115年6月26日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15年7月1日進修推廣部部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確保華語 文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教學發展、促進學生學習成效,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特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2條

本中心設置「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1. 教務長。
  2. 國專部主任。
  3. 華語文中心主任(兼主任委員)。
  4. 推廣教育中心主任。
  5. 華語文中心專任華語教師。
  6. 校外華語教育專家學者一至二人(得聘任)。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3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1. 研議華語文教學品質保證制度。
  2. 審議課程規劃與教材發展。
  3. 檢視教師教學品質及專業成長。
  4. 審議學生學習成果與評量機制。
  5. 提供華語文中心課程與教學改進建議。
  6. 其他有關提升華語文教學品質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5條

本要點經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審議,送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