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確保華語 文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教學發展、促進學生學習成效,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特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2條
本中心設置「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3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5條
本要點經華語文中心業務會議審議,送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