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要點 (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健全華語文中心(以下稱本中心)教學、課程設計、審議教師聘用與評鑑等事項,特依本校「華語文中心華語教師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華語文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 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編制委員五至九人, 由以下人員組成: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含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討論事項則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含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 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進修推廣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之,修正時亦同。